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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思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思哲於民國111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7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6日止累計259,715元正未給付,其中249,299元為本金;9,62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92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299元
陳思哲
自民國115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