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鳳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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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5年6月30日起至95年12月29日, 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違約金,自95年12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違約金 |
| | | | 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