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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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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鳳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8,158元
95年5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8%
自95年6月30日起至95年12月29日,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違約金,自95年12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