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李宗莉
債 務 人 國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對林永曄請求給付薪資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其對林永曄請求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