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債 權 人 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銷貨單之簽收人與債務人有何關聯及其依據,若無法 提出,請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債務人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