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李國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