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黃鈺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