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楊美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