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余景登律師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張三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張三騰係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死亡,其管理人依法即僅需以管理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張三騰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0日內查報:如債務人係公司,應提出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企業商行,應提出最新商業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