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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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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雄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雄揚汽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雄陽汽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