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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許永昇  
代  理  人  陳筱文律師
            許祐寧律師
相  對  人  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許正勳  
送達代收人  周淑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受理。聲請人為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瞭解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影本為據,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