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許永昇
許祐寧律師
相 對 人 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許可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受理。聲請人為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瞭解
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
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之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影本為據,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