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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吳志成即華盛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吳志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華盛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華盛新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盛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盛新技公司)已清算完結,且於民國115年4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選任吳志成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華盛新技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簽到簿等為證。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華盛新技公司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8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吳志成為華盛新技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