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育璇  

關  係  人  昕喬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昕喬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之3」,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