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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吳智孟即創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創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創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創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微生科公司)已清算完結,且於民國115年3月9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選任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新服務公司)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創新服務公司亦表明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創微生科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股東簽到簿、創新服務公司同意書及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創微生科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創微生科公司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3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創新服務公司為創微生科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