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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威和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蔡威和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設籍宜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