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08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榮珍之
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查詢被
繼承人李榮珍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惟查被
繼承人之最後
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在地位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