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9018號
債 權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裕鑫、張瑞育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張瑞育對
第三人國軍左營財務
組之薪資債權,
惟查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
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