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0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0306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趙娟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之財產,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岡山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