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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4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98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4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併案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併案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併案執行,係指債權人依金錢請求權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就該財產執行所得,同受分配之意思表示。易言之,即以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財產標的聲明同受分配,始得併案執行。
二、聲明人聲請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40號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執行,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務人為陳雅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而上開事件之債務人為陳雅惠(身分證統一編號:E22*****44號),二者並不相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併案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