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498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40號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併案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併案執行,係指
債權人依金錢
請求權之
執行名義,聲請對於
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後,他
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就該財產執行所得,同受分配之意思表示。
易言之,即以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財產標的聲明同受分配,始得併案執行。
二、聲明人聲請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40號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執行,
惟其執行名義
所載之債務人為陳雅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而
上開事件之債務人為陳雅惠(身分證統一編號:E22*****44號),二者並不相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併案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