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5041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YAYUK ERNAWATI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向
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
債務人最新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經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陳證中(址:新北市○○區○○○路000號)處擔任家庭看護工,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