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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586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586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謝美麗間返還消費借貸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謝美麗之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薪資債權及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路竹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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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