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684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顏慧君
理 由
一、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
執行名義,
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自112年11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
嗣經臺南地院於114年1月24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
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
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且應受更生方案效力所及,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