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47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敬富
債 務 人 王寶澄即王展成
債 務 人 何韶頤即何素華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0樓
債 務 人 楊連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寶澄即王展成、何韶頤即何素華、楊連傳之保險資料,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王寶澄即王展成、何韶頤即何素華、楊連傳
住所分別係在高雄市左營區、大社區、梓官區,有債務人三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