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5133號
債 權 人 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愛蘭國際有限公司、陳景龍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愛蘭國際有限公司對
第三人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南
分公司、新店分公司之
存款債權,依債權人所陳報第三人設址於臺南市、新北市新
店區,
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