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7482號
債 權 人 高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睿昌
人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
債務人新翼工程有限公司對
第三人永
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
惟查
上開第三人
設址於高雄市岡山區,
非屬本院轄區,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