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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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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48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80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羅連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查其現無勞保投保資料,於 岡山仁壽路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