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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1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1150號
債  權  人  雙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債  務  人  SUSIANA BT DJAMAN MUKTI 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之勞務報酬等債權執行,然據聲請人陳報狀,第三人址位於高雄市燕巢區,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