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157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文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在監押及郵局存款資料,並聲請扣押債務人對
第三人丞昆工程行之薪資債權、臺灣土地銀行學甲分行之存款債權,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已自丞昆工程行退保勞保而無執行薪資之實益,又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學甲分行設址於臺南市學甲區,此有勞保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
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