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2900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北設工大樓西側)
債 務 人 詹前浩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
債務人所有動產或
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詹前浩於第三人美德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推特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薪資等債權,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美德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推特佳實業有限公司分別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桃園市桃園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