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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6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60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存款資料,並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月25日已自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退保勞保而無執行薪資之實益,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苗栗市,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