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60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坤進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存款資料,並聲請扣押債務人對
第三人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月25日已自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退保勞保而無執行薪資之實益,又
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苗栗市,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