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74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蘭智維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及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詠融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勞務
報酬債權,
惟該第三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詠融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基隆市中山區
,則本件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