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6109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語晴即洪雅雪即洪雅雲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
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所地在基隆市信義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本件係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