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618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翁秋鈴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執行之,查債務人現投保於
第三人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