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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63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36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傳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第三人功有企業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彌陀區,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