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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64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4230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嶋耕太郎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開始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並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事務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事務所係高雄市左營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