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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6511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51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婷芬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商業保險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關廟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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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