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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36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吳阿月即呂德康之繼承


債  務  人  呂怡君即呂德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佩鈴即呂德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第三人橋頭郵局之勞工退休金為強制執行,查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