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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8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朱瓊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債權人陳明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大安區,依上開規定,分別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