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9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53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郭自興  
債  務  人  林延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四維清潔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第三人設址於新竹市,屬本院轄區,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