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助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聲請人就
相對人對於肇邦工程行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
理 由
一、
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
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
聲請人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就相對人對於
第三人肇
邦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
上開法院囑託本院執行
,然上開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
院
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
稽。上開工程行既為獨資商號,依
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
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
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
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
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