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務人
權人
代理人兼送 黃怡玲
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喬湘琴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057元、現金1,000元;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均屬健康保險,依民國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9條之1、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有債務人
陳報狀、
切結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
可稽,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
存款1,057元、現金1,000元,合計2,05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
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