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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即債  謝昭雄  
務人                 
代  理  人  簡大翔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4號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已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經查現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