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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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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杜金芷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之父杜萬等之遺產,屬清算財團財產。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1.查本件債務人吳杜金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執行清算事件,前係依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於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5號執行更生事件中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而移轉程序,於民國115年3月3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2.次查,關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理由欄第三段所載之「聲請人之父杜萬等於108年9月15日死亡,遺有土地34筆(均與他人共有),繼承人含聲請人在內共12人,其等於108年9月24日協議分割遺產,前開土地各分歸聲請人之胞弟杜榮宗、杜耕榮、胞姊黃杜彩雲、胞妹杜莉家單獨取得或共有,並與他人共有,於108年10月25日辦畢登記。」一情,因債務人未繼承遺產,非屬清算財團財產,查,是否有選任管理人提起撤銷遺產登記訴訟,前案勝訴後另行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變價之實益,以下逐一分析。
 3.辦理繼承登記後已處分移轉予第三人
 ①依據卷附不動產謄本暨地及異動索引(114年消債更字第97號卷一第377頁以下),上開繼承人杜榮宗,於108年10月25日辦理繼承登記之附表一所示土地,後於112年5月18日贈與第三人黃福得;而黃福得再於113年4月16日將土地贈與黃文典等人。
 ②承上,因無證據顯示再轉得人黃文典等人知有撤銷原因(債務人尚未聲請債務清理),無從以民法第244條第4項提起撤銷訴訟並要求再轉得人回復原狀
 4.水利用地,土地使用受水利法規定之限制:  
 ①按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定義「水利用地」為「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如水圳、溝、埤塘、池塘或排水系統)。
 ②次按,水利法第78條之1,同法第82條第1項以及83條第1項規定,「河川區域內」、「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尋常洪水為行水區域」等土地,土地使用上可能受限制。
 ③經查,依據「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除前開已處分移轉之土地,其餘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如附表二所示,使用地類別均為水利用地,土地利用須受前開法規使用限制,因此變價之經濟價值甚低。
 5.交通用地,且均已作為道路使用: 
 ①按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定義「交通用地」為「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②經查,依據「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除前開已處分移轉之土地,其餘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如附表三所示,使用地類別均為交通用地。並且,以地籍圖及航照混合圖資綜合查詢結果,土地均已作為道路使用。因無法做道路以外其他使用,變價實益甚低。 
 6.其他部分土地現況,詳如附表四,依據「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以地籍圖及航照混合圖資綜合查詢,並搭配網路Google地圖對照結果,或為道路,或為荒地,且均為持份土地,該區經濟開發程度低,因此變價實益甚低。  
三、縱據上述,債務人之父死亡後,債務人未繼承遺產,非屬清算財團財產,而34筆土地之遺產,經本院調查結果,或已處分讓與第三人,或為水利用地而有使用限制,或為交通用地且已作為道路使用,或為荒地,且費用估算結果,無選任管理人提起撤銷遺產登記訴訟,暨前案勝訴後另行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變價之實益,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綾  
   
附表一:
辦理繼承登記後已處分移轉予第三人
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1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2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3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4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5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6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附表二
水利用地,土地使用受水利法規定之限制
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1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2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3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4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5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6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7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8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9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10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11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附表三       
交通用地,且均已作為道路使用
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作為道路
1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2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3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4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5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6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7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8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9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附表四       
其他土地
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現況
1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作為道路
2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荒地
3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作為道路
4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荒地
5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60/180
荒地
6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作為道路
7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24/180
荒地
8
台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22
作為道路
以上土地(含道路)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共計129萬9,726,債務人應繼分為1/9,約僅14萬4,414元;
惟查,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約1萬6,710元,律師費5萬元,如一審順利勝訴,遺產回復公同共有狀態,加計分割共有物裁判費約2,150元,律師費5萬元。
是以,本件無選任管理人提起撤銷遺產登記訴訟,暨前案勝訴後另行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變價之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