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有郵政壽險公司檢送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以及債務人繳回其所受領之郵政壽險公司誤發之保險給付,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