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6號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債務人每月餘額累積之現金存款,本院已通知債務人已繳納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