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5號裁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
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且
經查清算程序
期間無債務人應為
繼承人之事由發生,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