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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碧華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非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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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