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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王軼梅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4年7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債務人首誠交通有限公司、永順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29日、114年7月25日邀同相對人及債務人謝知達(原名:謝宜志)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及買賣契約,分期買賣總價為4,500,000元、3,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債務人首誠交通有限公司、永順交通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謝知達(原名:謝宜志)、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大豐
三   
86-25
60 
全部
高雄
三民
大豐
三   
86-37
611
18分之1
建物︰                           
編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517
大豐段三小段86-2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一層:
47.11
二層:
47.59
三層:
47.55
四層:
46.35
五層:
24.08
合計:
212.68
陽台:1.86
花台:0.55

全部 
大豐二路628巷1弄2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