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增龍、黄淑貞、黃淑玲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本件被
繼承人即原抵押人黃進祥死亡已逾6個月,請聲請人於文到後3日內釋明為何相對人黃增龍、黄淑貞、黃淑玲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為
系爭抵押物之
所有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