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舒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冠禓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新興區新興段三小段1292、1292-1地號土地及254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