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信宏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建號478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
正本(謄本應記載「
所有權人」、「
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
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請註明案號
股別,避免重覆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